铅及铅合金废料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 13588—1992《铅及铅合金废料、废件分类和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 13588—1992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适用范围修订为“适用于废铅的国内贸易及再生有色金属熔炼企业、铅加工企业废铅的回收”;
——修订了废铅的分类方式:原标准按照废铅的物理形态分类,本次修订按照废铅的物理形态以及铅的存在方式将废铅分为四类,即铅及铅合金块状废料、废铅蓄电池、铅及铅合金屑料、铅渣和铅灰及铅烟尘;
——修订了废铅的分组方式:原标准按照化学成分分组,本次修订按照每类废铅中产品类型的不同分组;
——修订了废铅的分级方式:原标准按照质量分级,本次修订后,各组废铅主要以名称来区别不同级别;
——对废铅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等均作了适当的修改。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希忠、李新战、李富元、左淮书、陈精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版本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 13588—1992。
铅及铅合金废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及铅合金废料(以下简称废铅)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的国内贸易及有色金属熔炼企业、加工制造企业废铅的再生回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1O3 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3 分类
废铅按照物理形态和铅的存在方式分为四类,即Ⅰ类:铅及铅合金块状废料,Ⅱ类:废铅蓄电池,Ⅲ类:铅及铅合金屑料,Ⅳ类:铅渣、铅灰及铅烟尘。按照每类废铅中的产品类型分成不同组别,每组按照废铅的名称来区分不同级别
4 要求
4.1 本标准对废铅的牌号一般不作规定,供需双方对牌号有要求时,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以协商解决。
4.2 废铅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别、组别和级别进行回收和贸易,不同的类别、组别和级别不应相互混合。
4.3 废铅中不允许混有密封容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废电池除外)、医疗废物和带有放射性的物品,废铅蓄电池中的酸液必须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进入流通领域的废铅电池不允许有酸液外溢。
4.4 废旧武器零部件应由供方做安全检查处理后方可供货。
4.5 废铅表面的杂物应予以清除。
4.6 块状废铅单件的最大外形尺寸,本标准不作具体规定,但应在可运输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4.7 需要打包供应的废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8 混入废铅中的国家文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9 需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 试验方法
5.1 铅及铅合金废料可采用感观确定类别、组别和级别。废铅的洁净程度用目视检验。
5.2 铅及铅合金废料的化学成分分析按照GB/T 4103规定的方法进行,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以协商确定分析方法。但仲裁分析应按照GB/T 4103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扣除杂质的方法、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的测量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废铅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其他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废铅按照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并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组批
废铅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别、同一组别和同一级别组成。
6.3 取样
废料、废件的取样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事宜由供需双方商定。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每批废铅均要附有标签,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废铅名称;
c. 废铅类别、组别、级别;
d. 批号;
e. 批重;
f. 本标准编号;
g. 其他。
7.2 包装
7.2.1 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废铅可以打包或压块方式供货。
7.2.2 废铅是有毒的危险物,必须有良好的包装,防止废铅或废酸的泄露。包装方式、尺寸和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7.3 运输和贮存
7.3.1 不同类别和组别的废铅在运输过程中不宜混装。
7.3.2 废铅在运输、装卸、堆放过程中,严禁暴露到环境中,并须有防雨、防雪设施。废铅的包装物不得再用于其它的包装。
7.3.3 废铅蓄电池在运输、装卸、堆放过程中,严禁废酸外泄。
7.4 质量证明书
每批废铅交货时,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写明:
a.供方名称;
b.废铅名称;
c.废铅类别、组别、级别;
d.批号及批重;
e.出厂日期;
f.检验结果;
g.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h.本标准编号;
I.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