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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经营:废旧金属的回收、加工、串换、销售,报废车的回收、拆解及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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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357)335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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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166 |
| 联 系 人: |
崔 红 年 |
| 传 真: |
0357-3081333 |
| 电子邮件: |
lfzs333@163.com |
| 地 址: |
山西省临汾市屯里镇霍侯路东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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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汽车报废标准汇总” |
| 根据国经贸经[1997]456号、公交管[1997]261号、国经贸经[1998]407号、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公交管[2001]2号、国经贸[2001]234号、五部局[2002]33号等文件,汇总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报废标准如下: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划分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3、各类出租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使用8年。 4、轻、微型载货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等,使 用10年。 5、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6 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农用运输车使用9年。 6、使用年限达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以及使用年限达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从使用里程划分为: 1、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重、中、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其它累计行驶30万公里; 3、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万公里; 4、摩托车累计行驶8—10万公里。 三、因种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主要指车辆尚未达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 四、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五、车辆淘汰、无配件来源的。 六、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报废,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七、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使用期8年) 附:名词解释: 1、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 2、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3、轻型载客汽车是指最大总重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
| 2007-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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